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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3044noc国际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05 来源:永利3044noc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教育公司产品,促进公司国际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公司招收和培养国际员工管理办法》和《来华职工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鼓励各公司积极探索、开展多形式的国际教育办学。举办国际教育应当紧密围绕永利3044noc国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定位,有利于促进公司教育国际化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教育包括: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公司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员工教育以及在籍员工出国交流三种类型。由公司主办的其它各类合法合规的国际教育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国际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类)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公司将国际教育纳入公司公司产品系统统一管理,根据国际教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由各公司组织并实施公司产品,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各自职责,完成各自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永利3044noc和班戈公司是公司国际教育的专门机构。

永利3044noc负责公司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内中外合作办学(不包括班戈公司计划内招生)和国际员工教育。

班戈公司依据永利3044noc与英国班戈大学合作办学协议、班戈公司章程,代表公司负责班戈公司的公司产品和管理工作。

集团支持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和各公司开展非国家普通高等公司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和各公司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在完成相关专业教学任务的同时,经公司批准,可以开展非国家普通高等公司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集团各部门应该依据机构设置的职能职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保障国际教育公司产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永利3044noc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公司产品活动。

(二)永利3044noc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公司公司产品活动的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公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永利3044noc商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规划,并由永利3044noc会同学科、专业、课程所在公司按分工合作的原则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内申报与审批:

1.拟定项目。永利3044noc商拟开办专业所在公司拟定合作的外

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形式、招生人数、办学期限、引进课程、教材、教学及管理分工等内容。

2.项目论证。永利3044noc商拟开办专业所在公司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才招聘处审核,报公司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校领导审签、分管教公司领导审批。

3.公司审批。项目论证完成后,由永利3044noc将申报项目上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做出决定。

4.其他事项。

永利3044noc商专业所在公司根据分工,制定拟开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双方双语版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表(含教师名单)和合作协议等,会同专业所在公司、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外合作公司确定项目公司产品等具体内容,拟定校际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协助并审核合作协议,协调出访、来访和签约,代表公司向湖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部申报合作办学项目。

第八条 国际员工教育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本办法所指国际员工,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公司接受教育的外国员工(包括学历生与非学历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司招收和培养国际员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且为国家规定可以对外开放的专业均可培养国

际员工。

(三)国际员工教育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永利3044noc依据公司办学条件、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能力,商拟开办专业所在公司一起论证、初步确定项目开办专业及培养方向。

2.在咨询公司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意见后,报国际员工招生委员会审核。

3.公司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4.报公司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校领导审签、分管教公司领导审定。

(联合办学,须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定)。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籍员工出国交流的申报与审批。

(一)本办法所称的在籍员工出国交流,是指公司全日制在籍员工参加纳入公司管理的所有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包括:不攻读对方公司学位的国外交流项目;攻读对方公司学位并向永利3044noc申请学位的联合培养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项目、联合培养硕士、博士项目等。

(二)在籍员工出国交流的申报与审批:

1.按照《永利3044noc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执行。

2.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文件要求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

3.班戈公司在籍员工赴英国班戈大学学习以及赴班戈大学以外的国外第三方高校交流学习,参照《永利3044noc国际

交换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是公司本科公司产品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国际教育本科项目员工学籍和公司产品活动。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公司国际教育本科项目的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文件,并监督实施情况。

(二)审定国际教育本科项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并监督实施情况。

(三)统筹规划校内教学资源,会同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国际教育本科项目的课程安排、教师选聘、实验实习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本科员工的永利3044noc学籍管理工作,将符合要求的中外合作办学员工在中国高等教育员工信息网办理注册手续;协助永利3044noc做好本科国际员工的学籍管理工作。

(五)审核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中本科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组织协调开展国际教育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等。

(六)负责国际教育本科员工的国内课程学业成绩管理工作。

(七)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本科员工的毕业审核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作和发放永利3044noc本科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国际员工专业所在公司以及

举办国际教育项目的公司,是国际公司产品、实验实习和教学日常管理的主体,应该按照公司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国际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国际教育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国际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三)负责教学、实验实习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四)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司、公司教务处(研究生院)要求,做好国际教育员工的学籍和成绩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年度办学报告、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工作和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是公司研究生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国际教育中研究生教育进行指导,统筹协调管理和服务。主要负责:

(一)审核国际教育中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文件,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二)指导相关培养单位做好国际教育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培训、考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司产品和教学管理工作;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协调研究生公司产品公共资源分配、建设和管理;指导相关培养单位做好专业学位校外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和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合作培养、学术交流与竞赛活动。

(三)负责国际教育研究生毕业证与学位证的制作和颁发;组织全校各类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四)指导国际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统筹公司产品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负责国际教育资产配置、教学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实验教学的统筹安排、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际员工非学历汉语言教学项目 由永利3044noc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员工的短期访学、游学等项目由永利3044noc负责会同相关公司、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员工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员工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是公司员工工作和后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国际教育员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本校员工工作整体框架,统筹协调和贯彻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国际教育员工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公司机构设置的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定;统筹安排各类国际教育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审核国际教育员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国际教育员工教育管理的重要事项与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国际教育专门机构是国际教育员工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有关国际教育的政策法规,在公司员工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和完善国际教育员工教育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施行,做好国际教育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本院国际教育员工赴港澳台或出境、探亲、自费出国留学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及证明出具工作。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国际员工实施趋同管理与服务,

并在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同时有计划地对国际员工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安全教育。

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负责做好港澳台员工社团和国际员工联谊团体管理工作。

负责国际员工的奖学金管理。

第十八条 员工工作部负责国际教育员工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公司要求会同国际教育专门机构为港澳台员工、国际员工配备辅导员,并负责工作指导和职业培训。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会同国际教育专门机构负责做好国际教育员工的吃、住等生活服务工作;保卫处协助国际教育专门机构为国际教育员工提供安全管理方面的服务;永利3044noc负责国际员工的生活咨询服务、住宿登记、签证管理、入境体检,按规定为港澳台员工及国际员工办理全员保险提供便利。

第六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条 人才招聘处是公司招生与就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国际教育国家计划内普通高等教育员工的招生与就业服务工作纳入本校员工招生与就业工作整体框架,统一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和贯彻实施;负责会同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制定并组织国家计划内普通高等教育员工的招生、就业指导服务。

研究生院负责核定国际教育中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对国际教育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集团设立国际员工人才招聘办公室,统筹国际员工的招生与就业。国际员工人才招聘办公室挂靠永利3044noc开展相关工作。永利3044noc、班戈公司、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国际员工人才招聘办公室负责国际员工招生计划的编制;制定国际员工的入学标准;国际员工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制作与发布。其相应文件按程序报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校领导审签、分管教公司领导和分管研究生校领导审定,招生计划报董事长办公会审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校领导审签、分管教公司领导及分管研究生校领导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和专业所在公司是人才招聘的协助单位,负责配合国际员工人才招聘办公室的人才招聘工作,完成国际员工人才招聘办公室安排的相关任务。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应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国际教育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公司人事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负责国际教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在编教师及校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聘任工作、指导教学单位组织教职工个人绩效的考核工作;会同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和相关公司明确国际教育教师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并对国际公司产品工作量等绩效分配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际教育机构和国际教育专业所在公司是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使用的主要部门,应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教师、辅导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使用工作,保证教学、

科研、管理的正常运转,并不断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机构和国际教育专业所在公司负责教学所需外籍教师的计划编制和聘任使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的聘任指导、资格审查和聘任手续办理。

人事处统筹协调,会同公司对外籍教师进行工作考核。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归口部门,依法依规对国际教育财务统一、集中管理。按照国家、公司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财务实行预算管理与经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国际教育机构和相关公司应该牢固树立人才培养质量意识和管理的效益意识,认真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国际教育机构负责财务预算的编报与执行,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的审核和监督执行。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财务管理,会同国际教育机构等相关公司、部门制定国际教育的经费管理制度并贯彻实行。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国际教育机构和相关公司、部门向政府收费主管部门申报国际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并按批准项目、标准组织实施。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税务事务。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该定期按要求向合作方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处负责按要求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依法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集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国际教育公司产品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员工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公司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员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按公司已发布的管理制度执行。本办法与《中国永利3044noc和英国班戈大学双学位项目联合公司的成立和管理实施协议(2014-2034)》有不一致的,以实施协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中外合作办学、在籍员工出国交流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解释;国际员工教育由永利3044noc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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